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上)-j9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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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上)
时间:2022-08-08    来源: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6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第四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

(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企业责任主体。中央企业是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三)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第六条 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风险点排查和隐患治理,防范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低碳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发挥绿色低碳消费引领作用,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扩大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高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工作,严格遵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如实规范披露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加强边督边改、督察问责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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